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位评定、学风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咸阳师范学院章程》、《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二级学院应当尊重并支持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二级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二级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二级学院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对于在编在岗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教授人数少于7人的二级学院,可推荐副教授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作为补充人选。
第六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二级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我校在编在岗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
第七条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二级学院符合委员条件的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本学院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多于委员人数的2/3。
第九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秘书由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每学年累计三次未全程参加会议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增补委员人选按本章程有关条款遴选产生,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二级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案;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人才培养方案;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审议各类人才引进人员、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按照学校职称评审办法的规定,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四)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五)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并作出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建议;
(六)学校、二级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二级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学院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提请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交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后,列入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负责组织会议。
经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二级学院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切实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其参加会议。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3天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如还有异议,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形成由主任委员签发的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二级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制定或修订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发布。校长可提议修订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