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咸阳师范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框架的核心,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章程,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事项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科技处,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
第八条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由校长提名产生,其他委员由二级学院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对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议题进行讨论和确定。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每学年累计三次未全程参加会议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整理发放相关会议材料。各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经主任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学术委员会议程,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各专门委员会或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实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7天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记录。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各会议的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送主任委员审阅签发。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