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教学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咸阳师范学院章程》和《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成立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快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人才培养和教学相关事项的咨询、审议、审定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经其审议事项的备案材料和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全面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况,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少于1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领导的专任教授,要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由委员组成的各单位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
第八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二)师德修养好;
(三)学术水平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教育教学成果;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五)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
第九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每学年累计三次未全程参加会议的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更替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 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 研究、论证和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三)研究、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四)研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践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五)指导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六)指导学校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并评价院(部)教学工作;
(七)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八)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一)各级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评定和推荐;
(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评定事项。
第十二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根据需要作专项工作报告,负责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前3-5个工作日将需要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包括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等,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1/2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7天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如还有异议,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结束之日形成由主任委员签发的会议纪要,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