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据《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审定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经其审议事项的备案材料,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倡导学术自由精神,充分发挥教师在研究与创新活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创新,不断提高学校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科技创新实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科学研究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负责科学研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由科技处科研科科长兼任。
第六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二)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三)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
(四)科学研究与管理经验丰富。
第七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增补由科学研究委员会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的自由,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
第九条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出版基金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三)重点科研基地等科研平台的中长期建设规划;
(四)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设立的和对外限项推荐的各类科研成果和奖励;
(二)学校设立的和对外限项推荐的各类科研项目;
(三)各类科技基金、基地和科技团队评选、推荐等;
(四)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科学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科学研究的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二)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对于“不限项”或“不超项”的一般性推荐事项,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核后直接上报。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授权可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召开会议前,由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负责提前3个工作日将需要提交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或咨询的事项,包括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等,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由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考虑到有关事项评审的专业性,科学研究委员会可以组织部分委员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进行相关评定,其组成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提出,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须切实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征得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其参加会议。
科学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科学研究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如还有异议,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结束之日形成由主任签发的会议纪要,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科学研究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修订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修订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