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6】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规范我校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内涵式发展,提高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科建设项目分为省级学科建设项目、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校级扶持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项目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期内,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科建设项目设立、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机构,主要职能是: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与战略;
2.组织领导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3.审议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
4.指导学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遴选、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五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1.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3.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
4.协调解决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组织申报各级各类学科建设项目。
第六条二级学院是相关学科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能:
1.组织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
2.提供学科建设项目的配套和保障条件;
3.落实学科建设项目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学科建设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遴选、推荐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6.对学科梯队人员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产生须按照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条件申报,批准后依照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对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申报基本条件:学科发展前景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有一定特色与优势,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3个及以上的学科方向;有水平较高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且每个学科方向有4个以上学科骨干成员;近5年有5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至少有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有学校文件规定的同等级别的横向项目;学科组成人员近五年人均刊发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校级扶持学科申报基本条件:学科发展前景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有一定特色与优势,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3个及以上的学科方向;有水平较高的学科项目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且每个学科方向有4个以上学科骨干成员;近5年有5项以上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学科组成人员近五年人均刊发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校级重点和扶持学科的遴选程序为二级学院申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相关条件和要求遴选推荐建设项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研究确定。
第四章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省级学科要立足创建省内一流学科,确保省级学科地位,在全省同类学科中居于领先水平。要努力冲击更高层次省级学科项目及国家级学科项目。建设期内,需获批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或与相关单位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力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其具体目标任务:
1.建成特色鲜明的学科方向。有4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相互关联、实力雄厚、特色鲜明的学科方向。
2.建设高水平的学科队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科队伍,注重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的学科人才,尤其是创新能力强的学科领军人才、知名的学科带头人,着力组建“学科领军人物 创新科研骨干”梯次搭配的高水平学科创新团队。在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至少引进一名博士,“双高比”达70%以上,博士学位人员达到50%以上,一名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称号,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比例达到60%以上。
3.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积极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建设期内,年均承担科研项目数10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年均到账科研经费理工学科100万元以上,人文学科70万元以上。每年人均刊发核心期刊以上论文1.5篇以上。人文社科出版高规格学术著作8部以上。获厅级以上科技奖励3项以上,其中获省部级以上奖1项以上,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比例达到60%以上。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新增2项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2项以上省级教改项目,获1项以上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学生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50项以上。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要以获批省级重点学科为努力方向,积极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建设周期内需获批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或与相关单位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力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其具体目标任务:
1.形成较为鲜明的学科方向。结合地域经济、文化建设需求,确立有3个以上具有一定优势或特色的学科方向。
2.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培育创新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和较高水平科研团队,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应达到40%以上;建设周期内,一名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人才称号,平均每年增加一名博士,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比例达到50%以上。
3.产出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努力产出重要科研成果,积极承担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建设周期内,年均承担科研项目10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年均科研经费理工学科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学科50万元以上;每年人均刊发核心期刊以上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出版高规格学术著作5部以上。获厅局级以上科技奖励3项以上,其中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
4.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搭建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新增1项以上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2项以上省级教改项目,获1项以上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学生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50项以上。
第十三条校级扶持学科要以获批校级重点学科为努力方向,积极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建设周期内应积极申报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和与相关单位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其具体目标任务:
1.形成较为鲜明的学科方向。结合地域经济、文化建设需求,确立有3个以上具有一定特色和一定实力的学科方向。
2.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培育创新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和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建设期内,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艺术类学科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应达到20%以上。
3.产出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努力产出重要科研成果,积极承担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和地方横向科研项目。建设期内,年均承担科研项目5项以上,其中,承担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横向项目1项以上;每年人均刊发期刊论文1篇以上;建设期内,人文社科出版高规格学术著作2部以上,获厅局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4.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搭建本科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形成一支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新增1项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1项省级教改项目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或1项省级优秀教材奖;学生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20项以上。
第十四条各学科建设项目在完成以上任务的同时,要努力开展多层次、较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与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有广泛联系,提升服务地方社会能力;加强学科基地、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的建设,构建形成较为完备、先进、合理的学科平台。具体要求如下:
1.省级学科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承办1次以上国内大型学术会议,每年邀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10人次以上来我校作学术交流;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形成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机制;
2.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召开1次以上省内小型学术会议,每年邀请校外专家、学者8人次以上来我校作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争取建设有厅局级以上的协同创新中心、咨询服务机构等;
3.校级扶持学科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召开1次以上省内小型学术会议,每年邀请校外专家、学者3人次以上来我校作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学科平台建设水平。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在建设期内,学校每年支持省级学科建设经费70万元(含省教育厅拨付的建设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50万元,校级扶持学科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十六条省拨学科建设经费依据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依据《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学科组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刊发论文版面费、出版学术专著、举办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购买图书资料、开展必要的工作调研、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办公费用和办公设施等项支出。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遴选与聘任
1.每个学科建设项目设学科项目负责人1名。
2.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3.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的遴选人选为本学科校内在职在岗人员,不得跨学科兼任。由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评选,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聘任。
第十八条学科项目负责人遴选与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关心学校、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科建设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3.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
4.年龄56周岁以下,具有正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5.近5年主持有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育改革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
6.所受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上一聘期以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编写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编写学科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制定学科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2.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确保形成能体现学科主体内涵、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3.按照学校、二级学院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本学科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的学科学术梯队;
4.在遵循学校、二级学院科研平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做好科研平台建设和使用工作;
5.组织学科梯队成员全面完成聘期内学科建设目标以及学校、二级学院下达的各项学科建设任务;
6.学校以及学科所在或牵头二级学院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7.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审批。
第二十条每个学科建设项目设3-5个学科方向,各学科方向组成相应学科团队,学科团队成员由校内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各学科方向带头人原则上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项目在建期间,其学科方向、任务与目标、建设内容、学科项目负责人、重要梯队成员与学科项目建设规划一般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学科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做学术访问等原因连续一学期以上时间不在岗的,须提出委托负责人负责相关事务。如确需做较大调整的,学科建设项目所依托的二级学院须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科建设办公室和依托二级学院汇报年度工作进展,作为评价学科建设项目进度、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且符合学科方向。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考核。中期检查考核项目时,建设成果达到项目建设目标任务70%的学科,为优秀等次;建设成果达到项目建设目标任务60%的学科,为良好等次;建设成果达到项目建设目标任务50%的学科,为合格等次;建设成果达到目标任务30%的学科,为基本合格等次;建设成果未达到项目建设目标任务30%的学科,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到期后,由学科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验收申请书,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和意见报学校审定,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科项目负责人不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对在建设期内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点或省级学科的,学校给予2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研究基地(中心)、省级创新团队、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学校给予10万元奖励;获批省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的学科,学校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建设期内建设成果突出,达到校级重点学科要求的校级扶持学科可申报校级重点学科,按学校相关规定评审。
第二十八条重点学科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对该学科项目负责人进行黄牌警示,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上级部门(或学校)学科评估后仍不合格者,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科重点学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