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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科水平是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最主要体现,学科建设是构筑学校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科管理,激发学科活力,强化学科责任,提高学科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处于龙头地位,发挥引领导向作用。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突出实力水平,体现引领作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学科方向、学科队伍、学科平台、学科成果、交流合作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建设地方应用型大学的发展战略,汇聚和培养高水平人才队伍,产出高水平学科成果,提高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五条 学校根据地方发展和硕士学位点建设目标,实行学科分层建设和分项建设。学科层次分为校级高峰学科、校级高原学科、校级高地学科三个层次,学科项目分为一般学科建设项目、硕士点建设项目、硕士点领域(方向)建设项目三个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的一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修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的二级学科,以及根据国家学位管理规定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制订及学科建设资源配置,对学院学科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考核。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各学科建设工作,统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和资源,突出学科优势和学科特色,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生教育、人事、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人事处、科学研究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

1.审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与战略;

2.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中的各项重大事项;

3.组织领导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4.指导学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遴选、推荐校级高峰、高原、高地学科;

5.为学科建设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其基本职责是:

1.制订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文件;

2.组织实施学位授权增设、撤销及动态调整工作;

3.组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及学科水平评估工作;

4.负责各级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

5.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学校二级单位的学科建设工作;

6.对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科带头人和首席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7.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学院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书;

2.审议学科水平评估事项;

3.对学科建设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

4.完成学校授权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

5.审定学位授权增设、撤销及动态调整事项;

6.审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事项;

7.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其他学科建设事项。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本学院各学科制订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学院学科资源;

2.对学院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定期考核;

3.组织学院各学科开展学科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平台条件等建设事项;

4.组织本学院各学科开展各级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及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5.组织本学院各学科开展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自设及动态调整等工作;

6.审定本学院各学科制订的学科建设经费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7.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学科建设负责人,按照学院的决策、管理体制及程序领导学院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校院两级管理办法,与二级学院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开展绩效考核。二级学院院长根据建设任务情况分配学科建设经费,统筹本学院各学科建设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学科建设项目分为两类:一般学科建设项目和硕士学位点建设项目。一般学科建设项目包括校级高峰学科建设项目、校级高原学科建设项目、校级高地学科建设项目。硕士学位点建设项目包括校级重点硕士点学科领域(方向)建设项目、校级扶持硕士点学科领域(方向)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一般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项目建设周期为5年。硕士学位点建设项目按照最新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设立,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内,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校级高峰学科建设项目的产生按照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条件申报,批准后依照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对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十六条 校级高原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高地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

1.校级高原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学科发展前景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具有一定特色与优势,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3个及以上的学科方向;有水平较高的学科建设负责人及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且每个学科方向有4个及以上学科骨干成员;近5年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或有学校文件规定的与国家级项目同等级别的横向项目不少于20项;学科成员近5年人均刊发论文不少于4篇。

2.校级高地学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学科发展前景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有一定特色与优势,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3个及以上的学科方向;有水平较高的学科建设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且每个学科方向有4个及以上学科骨干成员;近5年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或有学校文件规定的与国家级项目同等级别的横向项目不少于10项,学科成员近5年人均刊发论文不少于2篇。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依据最新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申报。

第十八条 校级高原学科、高地学科建设项目和硕士学位点建设项目的遴选程序为二级学院申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相关条件和要求遴选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校级高峰学科要立足创建省内一流学科,确保省级学科地位,在全省同类学科中居于领先水平。要努力冲击更高层次省级学科项目及国家级学科项目。建设期内,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其具体目标任务为:

1.形成特色鲜明的学科方向。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相互关联、实力雄厚、特色鲜明的学科方向。

2.建设高水平的学科队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科队伍,注重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的学科人才,尤其是创新能力强的学科领军人才、知名的学科带头人,着力组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梯次搭配的高水平学科创新团队。在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至少引进1名博士,“双高比”不低于70%,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50%,1名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人才称号,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比例不低于60%。

3.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积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建设期内,年均承担科研项目数不少于10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省部级项目不少于3项,年均到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00万元。每年人均刊发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不低于1.5篇。人文社会科学类出版高规格学术著作不少于8部。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不少于3项,其中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少于1项。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新增省级教学建设项目5项及以上,其中获批省级教改项目不少于2项,获批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不少于1项。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不少于60项。

第二十条 校级高原学科和高地学科建设的任务为:

1.校级高原学科要以获批省级重点学科为努力方向,积极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建设周期内需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其具体目标任务为:

1)形成较为鲜明的学科方向。结合地域经济、文化建设需求,确立3个及以上具有一定优势或特色的学科方向。

2)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培育创新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和较高水平科研团队,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40%;建设周期内,1名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人才称号,平均每年增加1名博士,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比例不低于50%。

3)产出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积极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努力产出重要科研成果。建设周期内,年均承担科研项目10项及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省部级项目不少于2项;年均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70万元;人均每年刊发核心期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出版高规格学术著作不少于5部。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不少于3项,其中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少于1项。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搭建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新增省级教学建设项目4项及以上,其中获批省级教改项目不少于1项,获批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不少于1项。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不少于50项。

2.校级高地学科要以获批校级高原学科为努力方向,积极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建设周期内应积极申报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或与相关单位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力争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其具体目标任务为:

1)形成较为鲜明的学科方向。结合地域经济、文化建设需求,确立2个及以上具有一定特色和一定实力的学科方向。

2)增强学科队伍实力。培育创新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和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建设期内,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以上;非体育、艺术类学科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20%以上,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比例不低于20%。

3)产出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努力产出重要科研成果,积极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建设期内,年均承担科研项目8项及以上,其中,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年均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0万元。人均每年刊发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类出版高规格学术著作不少于2部,获厅局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不少于1项。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搭建本科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形成一支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新增省级教学建设项目2项及以上,其中省级教改项目或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优秀教材奖不少于1项。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不低于30项。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点建设项目的任务为:

1.校级重点硕士点学科领域(方向)建设项目的具体任务为:依据最新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完全达到最近年度国家新增硕士点领域(方向)申报条件规定的所有数量指标要求,且在部分指标领域形成一定的特色与优势。

2.校级扶持硕士点学科领域(方向)建设项目的具体任务为:依据最新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基本能够达到最近年度国家新增硕士点领域(方向)申报条件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学科建设项目在完成以上任务的同时,还应开展多层次、较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与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广泛联系,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强学科基地、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的建设,搭建较为完备、先进、合理的学科平台。具体要求如下:

1.校级高峰学科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承办国内大型学术会议1次及以上,每年邀请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交流10人次及以上;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2.校级高原学科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召开省内学术会议1次及以上,每年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8人次及以上;争取建设厅局级及以上的协同创新中心、咨询服务机构等。      

3.校级高地学科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召开学术会议1次及以上,每年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3人次及以上;不断提升学科平台建设水平。

4.硕士点学科领域(方向)建设项目要对标最新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学术交流、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讲座,形成硕士点建设的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在建期间,其学科方向、任务与目标、建设内容、重要梯队成员与学科项目建设规划一般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如确需做较大调整的,学科建设负责人需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科管理,激发学科活力,强化学科责任,提高学科整体水平,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按年划拔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及学院投入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社会捐赠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按照专项经费来源的有关政策、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划拨给相关学科。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对上级部门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于每年年初核拨,年末办理结算,但学校在下达专项学科建设任务时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照项目制划拨和管理。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学校规定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交经所在学院审定的各学科年度建设预算,并附明确、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经校财务处审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向学院划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各学科年度建设预算应参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及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集中解决本学科存在的不足和短板。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坚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原则,实行跟踪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依据考核情况学校将动态调整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省拨学科建设经费依据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学科建设经费依照本办法及财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具体分为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学科团队建设经费、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经费、研究生培养经费、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上级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其规定执行。未经下达部门批准,不得调整项目经费使用方向、用途,不得超范围开支或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二条 日常运行经费一般不得超过学科建设经费的 10%。学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工作计划与总结等工作经费;

2.学科评估、学科考核等工作经费;

3.根据学校和上级部署,申报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项的补助经费;

4.学科宣传经费;

5.基于学科建设需要而必须开支的专家咨询费;

6.其他必要的公共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科团队建设经费一般不得少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35%,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引进人才专项资助经费;

2.聘请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等经费;

3.学科成员参加国内外培训或进修访学经费;

4.学科组建的各类创新团队建设经费;

5.其他以学科团队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经费不得少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30%,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培育费;

2.高水平论文立项资助费;

3.学术专著、译著等著作出版资助费;

4.以书代刊系列出版物专项资助费;

5.学科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

6.学科成员国内外学术交流经费;

7.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实务讲座经费。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一般不得超过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15%,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经费;

2.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经费;

3.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资助经费;

4.研究生学术论坛、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一般不得超过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10%,其使用范围包括:

1.博士点、硕士点(不含学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申报与建设经费;

2.各级重点研究基地和其他研究机构建设经费;

3.省级以上重点(优势、一流)学科申报、验收专项经费;

4.依托学科的专业社会服务平台资助经费;

5.学科专业学术网站建设和维护经费;

6.图书资料及专业数据库建设费用。

为避免专业数据库重复购买,各学科提交所需专业数据库报告,由学校统筹购买,委托图书馆或其他机构统一管理,实现资源优化与共享。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召开各种会议和研讨会,应在会前提供会议预算,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会后须将会议资料及会议成果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三十八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和图书,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由学校按程序采购,需自行采购的图书和设备,在采购前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和图书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科建设负责人对资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拨款的学科建设经费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必须统一注明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来源。

第四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对上一周期或年度建设成绩显著的学院和学科,学校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

第四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对在使用过程中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相关办法对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到期后,由学科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经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验收。考核材料必须内容真实,符合学科方向。

第四十六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验收结果和意见报学校审定。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科建设负责人不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校将增加拨付建设经费,作为申报高一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考核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轮学科建设项目建设中,高峰学科降为高原学科,高原学科降为高地学科。

第四十七条 对在建设期内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点或省级重点学科的,学校将增加拨付建设经费20万元;获批省级研究基地(中心)、省级创新团队、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的学科,学校增加拨付建设经费5万元。

第四十八条 建设期内,学科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建设期内建设成果突出,达到上一级别学科建设项目要求的,可申报上一级别学科建设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学科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4号)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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