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6〕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科建设经费的科学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咸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咸师院党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科学预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
1.省厅等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专项经费;
2.学校的配套经费;
3.校级项目经费;
4.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四条学校为省级学科建设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校级拟建硕士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为每年15万元。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设备费;
2.论文版面费;
3.著作出版费;
4.培训费;
5.差旅费;
6.举办学术会议费;
7.办公费等。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费和奖励。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八条每年度末,各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方案,报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经费的使用:
1.违反学科建设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展实质性的学科建设工作者或愈期未完成规定的学科建设任务者;
3.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学科建设项目进度明显脱节的。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年度自查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与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一并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逾期不报者,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