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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与兼职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3   点击数:

咸师院发〔201653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联合培养与兼职培养研究生工作,规范联合培养与兼职培养研究生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为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打下良好的基础,根据我校与相关院校的协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我校指导教师参与培养的相关院校的研究生。兼职培养研究生是指我校教师在其他单位作为兼职导师参与指导的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和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是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导师管理

第五条兼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为我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申请与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依照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照联合培养院校的要求,公布兼职研究生导师推荐条件,各二级学院、各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联合培养院校审批。

(三)个人申请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在取得研究生学籍注册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认证(以聘任文件、聘用证书或招生简章中注明导师姓名为准)后,需将资格认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同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职责

(一)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主体,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科研业务和身心健康。

(二)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籍注册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应按研究生所在学校的要求完成培养任务。包括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指导研究和论文撰写,审阅修改学位论文,参与组织学生进行论文答辩等。

(四)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深入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津贴补助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研究生论文有我校教师署名)指导研究生获得学位的,学校给我校指导教师按每生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津贴补助,第二研究生导师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津贴补助。研究生录取单位已给我校指导教师发放津贴、课时费等,学校将不再给予津贴补助。

第八条奖励

对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以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为准)的我校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的(以研究生最终毕业论文署名导师为准),学校将颁发证书及奖金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学校按每生给于指导教师人民币50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的,每生给予指导教师人民币10000元奖励。

2.获得全国优秀硕士论文的,学校按每生给于指导教师人民币20000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的,每生给予指导教师人民币5000元奖励。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九条凡我校与有关院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研究期间,均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经我校指导教师签名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到。报到时需明确在我校学习研究的时间,报到后凭报到通知单统一安排住宿,办理一卡通等手续。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交回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等物品。

第十条在我校学习期间,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各二级学院应将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及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注册后的研究生,可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我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病假者,必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的证明,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习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招生单位。

第十二条在我校学习期间,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参照《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提请建议研究生录取单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学校共同管理,分段培养。基础课教育阶段(即一、二学期)由联合培养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专业课教育和硕士论文撰写阶段(即第三学期后)可由我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发表的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参照《咸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按我校教职工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联合培养研究生经费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按照学生人数和学科类别,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定,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财务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合作院校的相关通知和证明,于每年十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并以经费本的形式划拨给研究生导师,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七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给每生每年提供人民币2000元的培养经费,不足部分由我校指导教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承担。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复印打印、材料装订、差旅、答辩、实验、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所有报销票据,均须经导师签字,报学科建设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住宿标准为4人间,免住宿费;学校给每生每月提供人民币500元的生活补助。我校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规定若与研究生录取学校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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